员工出差管理规定
1.0目的
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,特制订本规定。
2.0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各服务部人员。
3.0出差程序
3.1 员工出差时,应在钉钉管理系统上提前申请,注明出差事由、地点、预计时间,经部门主管审核并报备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。
3.2员工出差期间,应维护公司形象并同出差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,保持与公司的正常通讯联系,做好出差日志,按时完成出差任务,不得私自从事与出差事宜无关的工作,不得中途离岗。
3.3员工完成出差任务后应按时返回,出差超期的,应及时向部门主管申请报告。
3.4员工出差返回公司报到上班后,须拿反程车票到人事进行出差报到登记,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差期间借用公司工具、物料等归还公司,并按整理差旅费用票据(按规定填写《差旅费报销单》及出差日记、费用明细表,注明每份待报销票据的发生时间和开支理由),经行政部和总经理签批后,再由财务出纳员按标准报销。
4.0出差费用管理
4.1员工出差期间不得乘坐火车软卧,中级职称或部门主管以上员工出差可乘飞机;其他人员出差应乘坐火车、动车或汽车(或机票在5折以内);出差期间一般不得打的,短途中转等没有直达公交或中巴的特殊情况确需打的时,其打的单程费用不得超过30元。
4.2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,必须事先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,报公司总经理批准;否则超标部分一律由个人承担。
4.3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和补贴应根据出差城市级别,分别按以下标准据实报销:
序号 | 地区划分 | 住宿标准 | 餐费补贴 | 备注 |
1 | 省级城市 | 150-180元/天 |
60元/天 | 住宿标准视市场价格波动,但不得超过规定值的30% |
2 | 地级城市 | 100-150元/天 | ||
3 | 县级及以下城镇 | 80-100元/天 |
4.3.1住宿费用因特殊情况超标的,则按当次出差期间住宿费用标准总额控制,其实际住宿费用总额超过出差期间住宿标准总额部分不予报销。
4.3.2 出差期间,公司给予出差补贴为60元/天,出发及返程当天以厦门出发时间点或到厦门时间点为准。
4.4员工长途出差期间连续出差满15天,可带薪调休一天;员工出差期间不计加班时数及加班费用;遇节假日出差的,原则上公司不再给予调休时间,特殊情况另计。
4.5员工出差期间应本着节省原则控制开支。部门主管以上员工出差的实际差旅费用超过标准的,经总经理审核后可以据实报销,但费用一般不得超过标准的1.5倍。
4.6员工出差期间,视目的地与住所的远近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通达情况,经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租车,员工出差期间租车遵循以下原则:非不必要不租车,租车选择经济型,费用须控制在与其他所有业务员租车平均费用均等。
5.0出差费用报销管理
5.1出差员工须保存并整理好所有出差票据(包括车票、住宿及餐费发票等),作为出差费用报销的凭证。
5.2按《差旅费报销单》上项目填写,按出差时间顺序、依照流水帐的方式详细填写行程、事项、发生费用等项目,并将票据按流水帐顺序粘贴于表单后面,同时附上《员工出差审批单》,报出差任务指派主管审查,报公司行政部门审核,转公司总经理审批。
5.3若是两人以上一同出差,提前回来人员报销,经上级主管确定的,在《员工出差审批单》上注明提前回来原由,再则先按5.1、5.2给予报销。
6.0违反规定处理
6.1员工出差未按规定履行出差申请、登记、审批和报销手续的,其出差补贴和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;
6.2员工出差期间未经批准超标准乘车、住宿的,其超过标准部分费用不予报销或由个人自理。
6.3员工出差期间私自从事与出差事宜无关的工作,或有擅离职守行为的按旷工论处;
6.4员工出差期间在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,擅自离开现场后往返回公司的费用自理,公司不予以报销;
6.5员工出差返回厦门后未按规定前往公司报到上班,或未按规定办理补(调)休手续擅自休息的按旷工论处。
7.0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部,发布之日起执行!
文件编号 | 编制部门 | 行政部 | 责任部门 | ||
批准人 | 批准日期 | 公布日期 |